(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地区社团和涉外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上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上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军供站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是标准地名图书质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市内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内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订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上报审批全市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全市慈善管理与救助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监督各地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
(十六)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十七)管理国家和省及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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